总裁霸爱重生妻(主角于洛廖有廷小说)全文免费阅读

陈意浩雪白的衬衫,配着时下最流行的七分西装裤,一头时髦的短碎发打理得油光发亮。衬托得瘦削的脸庞白皙俊秀。他早就准确的捕捉到了来自米丹良那两道热烈的目光,但他并未过多注视,只清咳一声,唇抿得更紧,禁欲系的模样。

于洛心中冷笑,果然如她所想。陈意浩虽然暂时没有答应米丹良,但其实已经在故意引起她的注意了,是在玩欲擒故纵的把戏?

“走,有话跟你说。”陈意浩虽然没有理米丹良,但是也与于洛保持着两步的距离。态度也有些冷淡,像是要故意在告诉米丹良,他并不那么在乎于洛。

“不想跟恶心的人说话!”于洛厌恶的看他一眼,撇开目光,冷哼道:“你有多远给我滚多远!”

陈意浩一愣。他刚刚听到于洛说不会放手,心里正得意呢!所以他跟她说话时,语气和姿态都是摆得高高在上的。谁知道于洛竟然会如此不留余地的骂他一顿,还是当着米丹良的面!

陈意浩一时脸上一阵红一阵白,迟疑了几秒钟,才怒骂一声:“你有种,有种不要再来找我了。”说完匆忙大步离开。

等他离开,米丹良站起来向于洛走过去。刘小娴和张亚星也围了上去。

第一食堂的饭菜一直不受欢迎。所以此时午饭时间又过了,大厅里根本就看不到人影。所以横行惯了的她们,直接将于洛逼到了门角。

“呵,你不是说几年的感情吗?怎么这就又分手了?”米丹良眼睛里带着满满的兴味,上下打量着于洛。

于洛警惕的看着她们:“心情不好吵架了而已,你们想干什么?”

“既然吵架了就马上离开他,不许再找他。”米丹良蔑视着于洛:“这样我今天就不干什么,放过你。”

“从现在开始,如果看到你跟他在一起,看到一次打你一次!”张亚星指着于洛嚣张的说道。

于洛缩了缩身子,像是被吓到了,半天才小声道:“可我还有东西在租房里呢……下午上完课后我就去取总行吧?”

“你们一起租屋同居?”米丹良眨了眨眼:“在哪里?”

于洛犹犹豫豫的告诉了租房的地址和门牌号,并在刘小娴“威逼”之下,交出了钥匙。然后看着那三个人兴奋的离开。并听到张亚星无比讨好的声音:“丹丹,听他们说男生喜欢喝那什么饮料,我们可以买点晚上带过去送给他。”

于洛知道,房子还有二十几天才到期,里面电器家具一应俱全,所以陈意浩和王月如暂时是不会离开的,她这些天不去,他们肯定是疯狂的过着二人世界。所以她看着米丹良的背影,心里冷哼,真期待她们今天有一个精彩的相遇!

廖氏大楼,顶层。硕大的房间,整体的落地玻璃墙,可以三百六十度鸟瞰C市全景。房间里的装饰原本就奢华,而因为办公桌前的冷俊清贵得异常的男人,更加的将顶级上位者的贵气显得肆意张扬。

廖有廷紧抿着薄唇,慵懒的靠在座椅上,垂着眸子一下一下随意的划弄着手机的屏幕,如画似雕样完美的脸上,神色一片沉静。

“廖总。”李尚推门走进来,将刚刚打印出来的几张纸放在他面前:“这是那个女人的资料。”

廖有廷眼睫轻抬,看向纸张页面,眸光瞬间锁住那张彩色的证件照。

那应该是最近刚刚照的。从发型到脸庞眉眼都跟现实中一样。只是这照片上的女孩,神色间透着恬静的愉悦,看上去又香又甜,特别是那一对黑幽幽水汪汪的大眼睛,还透着几分呆萌——显然,跟他印象中那天的女人,以及今天看到的她,气质有些不同。但都一样的——动人。

廖有廷收起手机,将面前的资料拿起来。

资料很齐全,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户口所在地电话号码等,什么都在上面。

“于洛?”他看着那个简单的名字,轻哼了一声。

李尚忙问道:“廖总要她的资料,是要做什么事吗?”

廖有廷沉吟了片刻,才淡淡的道:“有些好奇罢了。我给过她名片。这么久却没电话来。”

好奇?给过名片?

李尚有些回不过来神。廖有廷主动给女人名片——这真是……就像上次他上了那个女人一样,都是绝无仅有的事情!最让人惊讶的是,他竟然还一直在等那女人的电话?!不打来,还好奇了?

怪不得之前他在车里,问有没有电话漏接什么的!

“如果这是她欲擒故纵的把戏,呵,过时不候。以后再打来,我可想不起来了。”廖有廷冷声说完,再仔细的看了一眼资料,将资料扔进了纸篓。

但李尚分明看到他丢了纸张后,迅速的在手机里存了一串号码,然后若无其事的将手机放回口袋,拿起了桌子上的文件——这傲娇的爷!

李尚眼角抽了抽,无声的退出去。他的内心是震惊的,他家总裁今日的举动,简直要震碎了他的世界观!

太过震惊的李尚,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后,立即让下面的人,将于洛的有关资料再细查一遍。廖有廷有生以来唯一有过关系又第一次想关注的女人,他必须要查得清清楚楚!总裁快跟米家二小姐订婚了,老夫人一再交待,这紧要关头可不能被些不三不四的女人搅和些不愉快。

不一会儿,就有最新消息回复过来。

他定睛一看,思考了半天,再次跑到廖有廷的办公室:“廖总,关于那个女人的事情还有,你要听吗?”

廖有廷抬眼看着他。

李尚立即会意,报告道:“于洛是严澜严教授的学生,跟严澜好像关系还不一般!”

廖有廷拿着文件的手僵了僵,眸底一暗,沉声问道:“怎么个不一般法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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